商標申請需要有區別性、顯著性、識別性。
下列標記不具有顯著性,不得注冊:
(1)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2)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國的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
八、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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