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麗水蓮都法院審理一起非法制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系列刑事案件,依法分別判處吳亮芬等33人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600萬元至單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的不等刑罰。
現年40歲的吳亮芬是龍泉查田人,初中文化。2008年至2012年7月期間,吳亮芬以雇傭方式結伙吳某和葉某等4人進行貼標生產,先后在浙江永康、麗水經濟開發區等地承租生產所需用房,從浙江黃巖、溫州、嘉興等地購進空白濾清器及相關設備,并購買假冒注冊商標標簽和包裝用品,通過在空白濾清器上印制注冊商標、貼上注冊商標標簽、換上帶有注冊商標的包裝等方式,生產假冒小松(KOMATSU)、卡特(CATERPILLAR)、現代(HYUNDAI)、神鋼(KOBELCO)、日野(HINO)、洋馬(YANMAR)、沃爾沃(VOLVO)、大宇(DAEWOO)、斗山(DOOSAN)、弗列加(Fleetguard)、康明斯(Cummins)、日立(HITACHI)、凱斯(CASE)、住友(SUMITOMO)等知名品牌的各種濾清器。
這些假冒濾清器經包裝成件后,被吳亮芬發貨至浙江永康等地,通過物流發送方式分別賣給同鄉吳某、周某、謝某及葉某、黃某(均另案處理)等100余人,在新疆烏魯木齊市、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河南鄭州、云南昆明等地進行銷售。
2012年7月26日,公安機關查獲并扣押吳亮芬位于麗水經濟開發區的26000多個假冒注冊商標的濾清器及一批機械設備。后來,經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確認,未授權吳亮芬等人使用該商標。經鑒定,吳亮芬等人假冒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達100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吳亮芬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租賃用房為秘密加工作坊,以雇傭的方式結伙吳某、葉某等4人,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通過印制、貼標等手段加工同種商品流入市場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此外,因其假冒注冊商標經營的需要,岳某、田某等5人為其提供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且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吳某、周某等23人在明知吳亮芬所提供的貨物系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卻訂購其產品進行銷售,已經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院最終根據33名被告人分別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時間的長短,非法制造和銷售注冊商標標識的數量、經營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類別、數量和價值、非法獲利所得數額,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依法分別判處吳亮芬等33人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至單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的不等刑罰。